日本这次算是彻底突破限制了,一次性就获得了金额高达 65 亿美元的军火合同!咱也不知道它们摆在那的所谓"武器出口三原则"还有什么用处?
近日澳大利亚副总理理查德 · 马勒斯对外公开表示:
日本三菱重工赢得了本国在去年二月份公布的 SEA 3000 计划合同!
所谓的 SEA 3000 是澳大利亚海军在 2024 年 2 月份推出的一个面向全球招标的新型通用护卫舰造舰计划;
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在澳海军水面舰艇严重老化的问题;
目前澳大利亚海军水面作战舰艇只有 9 艘,其中舰龄较新的只有 3 艘"霍巴特"级驱逐舰,首舰于 2017 年入役,战斗力还算说得过去;但是在护卫舰方面,现有的 6 艘"澳新军团"护卫舰就有点老了,这些护卫舰都是上个世纪的产物,在去年还有一艘提前退役了。
为了给这些即将退役的老舰找到一个合适的"接班人",同时也为了强化澳大利亚海军的水面作战力量和威慑力,所以该国决定实施 SEA 3000 计划。
SEA 3000 计划希望花费大约 100 亿澳元采购 11 艘通用护卫舰,这些护卫舰的排水量在 3000 至 5000 吨之间,每艘至少要配备 16 个垂直发射单元,并可携带 1 架舰载直升机。
自招标启动以来,先后有德国蒂森克虏伯海军系统公司的 MEKO A-200、韩国韩华海洋系统的 FFX Batch 2、现代重工的 FFX Batch 3、西班牙纳凡蒂亚公司的 Alfa 3000 以及日本三菱重工的"最上"级衍生版参与竞争。
在去年年底的时候韩国两家造船厂和西班牙的方案被提前淘汰出局,最终只剩下了德国和日本的两款军舰进行最后的角逐。
直到八月初澳大利亚官方敲定了 SEA 3000 的竞标获胜者,它就是日本的三菱重工。
因为澳大利亚海军之前的 "霍巴特"级驱逐舰就是由德国这家造船厂建造的,在交付时该款战舰至少延期了 30 个月,这种前车之鉴让澳大利亚多少有点心有余悸;
在价格方面,三菱重工的"最上"级报价只有 4.5 亿美元,德国的 MEKO A-200 为 5 亿美元一艘。并且"最上"级的人员编制仅为 90 人,比德国的护卫舰少了 10 人,这对于海军人力资源紧张的澳大利亚来说也是一个不得不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在性能方面,"最上"级的反潜能力要明显优于德国 MEKO A-200,在兼容武器能力上"最上"级凭借吨位优势为各种西方武器留出了不少位置,甚至还有激光武器专用空间,这样就可以给澳大利亚更多的"发挥空间"。
另外,在隐身性能上,"最上"级的雷达反射截面据说只有一艘小渔船大小,而 MEKO A-200 虽也具备一定的隐身能力,可由于外露设备较多,性能较差。
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日本同意向澳大利亚转让关键技术,并可以为澳本土创造至少 3000 个以上的就业岗位。相比之下,德国尽管也说可以转让技术,但核心技术基本没有涉及,转让的多是一些"边角料"技术而已,人家澳大利亚也不傻,孰优孰劣一看便知。
再者!说点自己的看法,澳大利亚选择了日本三菱估计也是知道这次订单如果给了日本,它们肯定会不计成本的做好这一单,毕竟这是该国大型武器装备出口的"第一单",也是扬名之战,若这则"广告"都打不好,接下来它也就不用再费尽巴力的去突破限制重重的武器出口三原则了。
据澳大利亚公共广播公司报道,首批三艘护卫舰计划三菱重工会按照计划在日本本土建造,随后剩余八艘战舰会在澳大利亚的一个造船厂开工,整个订单的估计价格为 100 亿澳元(按现在兑换率计算,总价近 65 亿美元)。
"最上"级护卫舰首舰是日本在 2022 年建成、服役的一款新型护卫舰,其性能该说不说还是比较强的。5500 吨的排水量(给澳大利亚建造的为改进型,排水量增加至 6200 吨)加 32 个垂直发射单元和一体化综合射频桅杆使其综合能力比美国在建的"星座"级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火力配置方面,它除了可以搭配日本自研的 17 式舰舰导弹之外,各种美制武器也可完美兼容,诸如标准 -6、ESSM Block II(海麻雀)、战斧巡航导弹等。
该舰舰首配了一门 MK 45 Mod 型 127 毫米舰炮,射程超 37 公里,近防系统由 11 单元的"海拉姆"和两座以色列"台风" 25 毫米武器遥控站组成,可对反舰导弹进行有效拦截。
总之,日本的这东西性能还是不能低估的。
真实的答案可能会让不少人感到失望,它还真的不违法。
因为如今所谓的武器出口三原则早就被日本历届领导人改的面目全非了;
早在 2014 年的时候日本政府就通过了"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及其实施方针,其中规定了日本生产的武器装备出口只能用于"有利于日本国家安保"目的,同时只能出口救援、运输、警戒、监视和扫雷等 5 种非杀伤性装备,并严禁将日本与他国联合研发的装备转让给第三方。但近年日本政府又先后两次大幅度修改了这个已经变了味的"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及实施方针,现在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允许日本将杀伤性武器出口到第三国。
所以,基于当前已修改的原则,日本向澳大利亚出口护卫舰在其法律框架内是被允许的。
而且为了避免突破限制"步子"迈得太大引来非议,这一次澳大利亚也十分配合日本的武器出口政策,即:
第一:前 3 艘在日本建造时日方仅提供 " 核心模块 ",澳方负责组装工作。后面 8 艘则通过技术授权的方式由澳大利亚本土造船厂主导生产。日本通过这种 " 技术转移 + 本土化生产 " 模式将武器出口硬生生解释为是 " 能力建设 ",而非直接出口。
第二:日本官方声明强调护卫舰主要用于 " 反潜巡逻、反海盗和人道救援 "(鬼才信),并承诺 " 未经日方同意不得用于第三国冲突 "。这种所谓 " 非战斗用途 " 的奇葩限定使其出口军舰硬靠上了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中 " 不得加剧地区紧张 " 的条款。
第三:日本还引用了《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 " 集体自卫权 " 的解释,宣称出口护卫舰是 " 协助盟友行使自卫权 " 的合法行为。尽管澳大利亚未处于冲突状态,但日方通过 " 预防性安全 " 理论将其纳入到了 " 潜在威胁应对 " 范畴之内。
你看看,日本为了能够把自己的大型武器装备成功出口这是费了多大的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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